支持可再生
能源企业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光伏+现代
农业,鼓励能源企业发挥资金、技术优势,在符合用地政策条件下,优化实施林光互补、牧光互补等,提升土地综合利用价值。实施新能源+文旅,鼓励各市县完善乡村旅游重点村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驿站等区域新能源充电桩、乡村亮化工程和生活配套服务设施,推动新能源下乡入景。实施新能源+交通,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两侧、汽车客运站和村集体空地等推进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在采矿损毁土地,探索新能源+生态修复和矿山治理等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等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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