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人物是尼克·萨博是智能合约之父。他在1994年提出“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设想,并在1996年发表论文来阐述该概念。文中解释到,“一个智能合约就是一系列数字化形式的承诺集合,还包含一系列相关协议,以确保各参与方能够履行这些承诺”。
可以把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做一些对比。与传统合约不同的是:
●智能合约不是给律师、法官等“人”来看的,而是给机器看的;
●智能合约不仅仅包含合约条款等信息内容,还包括履行合约所需的可执行程序代码;
●智能合约不是在违约之后执行合约条款,而是在违约发生之前加以控制,避免发生违约,最大限度的减少恶意和意外的状况;
●智能合约不是在事后由人为选择性履约,而是在事中有程序自动履约,最大限度减少使用信任中介,从而降低交易过程成本,如欺诈损失、立案判决、法律仲裁、司法执行等的成本。
●智能合约避免“履约结果”被逆转,比较容易实现的履约结果的终局性。
这里面,最基本理念,就是要把这些合约条款嵌入到软件或者硬件里面去。
传统合约通常都会涉及资金或资产。而典型的智能合约应用,也和数字化资金或数字化资产密切相关。
●第一类是可编程数字现金(Digital Cash)。如1998年尼克·萨博开发的比特黄金(BitGold)系统,又如2009年中本聪推出的
比特币系统(Bitcoin)。
●第二类是合成资产(Synthetic Assets)。包括各类
金融资产、金融衍生品,以及各种不同债、股比率的资产组合、不同期限的资产组合、不同套利模式的资产组合、不同免责条款的资产组合等等。
●第三类是智能资产(Smart Assets)。包括能够内置各种合同条款的资产,如某种智能锁,可以用在共享单车、共享充电桩、共享住宅门之上,此时完全不需要一个中心化的公司来运营,而是可以在一个无中心的共享经济体里,分布式地来运营。例如有一种智能门锁,用户可以将租借费通过数字资产转账给房主,然后智能门锁就可读取
区块链上的相关交易状态,自动打开房门让用户入住,而无需任何中介机构参与。
普及智能合约时存在很多障碍。
我们发现,智能合约的概念提出的前20年,智能合约在商业领域的实践几乎停滞。
为很么实践严重落后于理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障碍:
●其一是法律障碍。智能合约到底是不是合约,法律是滞后的;
●其二是实现障碍。一方面是智能合约依赖于一些可信的数据,而在区块链出来之前,这个基础不存在;另一方面,缺少一个支持“可编程交易”的一个支付体系。在1998年,尼克·萨博创造了比特黄金系统(BitGold),但不太成功,再后来, 2008年中本聪发表了“比特币白皮书”(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尼克·萨博发现这正是他想要的东西。可以说,比特币和
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为智能合约带来新的转机。
●其三,是执行障碍。由谁执行?怎么保证执行的正确性?如果出现错误,由谁来监督或者仲裁?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通过实现分布式的执行,可以解决了这一障碍。
但是,比特币系统的可编程脚本存在一个严重的限制,即缺失图灵完备性。
●首先,脚本对输入有严格的限制。即不能访问外部系统,也不能接收外部消息,甚至没法访问比特比系统的一些账本数据等信息,而只能访问当前交易的少量数据内容。
●其次,脚本无法保持状态数据。不管脚本执行正确还是失败,都没办法把结果保存起来,只能输出交易,没有状态。
因此,有很多人甚至认为,“不具备图灵完备性,是比特币系统的一大缺陷(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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