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数字货币交易所设立及运营、
ico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承担,中国司法机关是否有管辖权?本文中,链法律师团队从两个层次(民事责任管辖和刑事责任管辖)、多个方面(如刑法意义上的法益保护、ICO、涉外法律关系适用等)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首先要明确:在中国,法律(案件)体系分为三个层面。按照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是刑法层面,也就是我们说的不能触碰的红线,一旦触碰,就可能面临刑法对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惩罚,这就是刑法层面。
第二是行政法层面,就是我们常说的监管层面。
第三是民商法层面,在该层面,法无禁止皆可为。
从民商法上讲,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禁止公民持有
比特币,而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而对于投资人而言一定要确定的一点是:根据现行的国家货币政策,开展比特币和人民币以及以外币的兑换服务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从行政法层面来讲,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位联合发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各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且要求提供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等。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同时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文件效力和法律层级上来看,94公告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性文件,也就是说94公告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该《公告》的规定,并不能依照该《公告》给予刑事处罚。
从刑法层面讲,在94公告的内容中提到,相关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可能涉及什么犯罪,我们会在链法深度“数字货币交易所法律合规窥探”系列的后两篇中着重分析,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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