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的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现代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假定。诚如科斯所言:“经济体制‘自行运行’,并不意味着没有私人计划。每个人都在不同方案之间进行着预测和选择。假如要使经济体制有秩序的话,这就是不可或缺的。”在市场价格的统筹协调下,众多个体的自愿交易行为“不自觉”地完成了资源的配置。究其根本,是个体的自愿交易动机,来源于交易双方对帕累托改进的“追求”。只有让任何参与个体的境况变得更好,个体才会有更大的激励去参与交易。因此,任何成功的交易必应是一个激励相容的交易。
自愿原则是任何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的基础,企业亦不例外。各类经济个体自愿加入企业,这就意味着与价格机制相比,企业必须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安排。那么,为何由企业组织生产活动要比价格机制更能实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认为,这是因为企业的交易费用更低。
(二)契约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与契约有关。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每一次市场交易都可以看成是买卖契约的一次订立与履行,从这个角度看,市场是由许多契约关系组成。通过市场形成的契约关系可能是正式的,如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如口头上的允诺。而交易费用则是指当事人达成和执行契约时所需要耗费的成本,由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等构成。
交易费用源于不确定条件下信息的不完备:未来信息的不完备以及他人信息的不完备。具体而言,在签约前,由于信息的不完备(事前隐藏信息),需要花费相应的成本搜寻合适的交易对手;在签约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备,需要在契约里事先规定交易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而在明确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需要花费成本和代价;签约后,由于信息的不完备(事后隐藏行动),执行契约亦需要费用,比如监督执行契约、更改契约以及违约后的追偿等。
(三)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企业对价格机制的替代
契约可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分隔时间长短区分为长期契约和短期契约。权利与义务的分隔时间越短,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一锤子”买卖是短期契约,而分隔时间越长,则是长期合约。根据科斯的观点,企业是一组契约安排。他指出,“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其中的契约更多意指长期契约,在企业里有一系列的长期契约,如企业与员工、经理人签订的雇佣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与出资人签订的出资合同等。正是这些相关个体相互讨价还价而订立了一系列的长期契约,最终集合成了企业这一组织形态。科斯认为,之所以企业在组织生产方面要比价格机制更具有优势,在于每一笔短期契约均要耗费搜寻、谈判和签约成本,而企业通过更少的长期契约替代大量的短期契约,由此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他分析:“如果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替代若干个较短期的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费用就将被节省下来”“企业或许就是在期限很短的契约不令人满意的情形下出现的”。
显然,企业的长期契约主要针对生产要素,因此,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企业是用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我们将通过长期契约提供的生产要素称为长期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管理、资本等。那么,为何人们更愿意签订长期契约呢?科斯认为,这是“由于人们注重避免风险,因此宁愿签订长期契约而不是短期契约”“如果没有不确定性,企业的出现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因为面对风险,不同个体有着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且不同个体有着不同的风险偏好。因此,通过签订长期契约,有些人规避了风险,获得稳定的固定收入,比如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人的利息,而有些人承担了相对更高的风险,虽然仅获得剩余索取权,但不排除因此获得更高收益的可能,各方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和风险态度,均实现了帕累托改进。长期契约所节省下来的交易费用即为帕累托改进的总和,固定收入者(普通员工、债权人等)和剩余索取权者(股东)共同分配了企业所创造的“经济租金”。
(四)长期契约的不完备性
固然,长期契约有助于减少短期契约,节省了事前搜寻、谈判和签约的交易费用,但由于不完备性,长期契约存在着一项不可忽视的事后交易费用,那就是契约的执行成本。
契约的完备性是指如果契约能够详细说明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状态、每种状态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执行机制,那么,这样的契约是完备的,否则就是不完备的。在现实中契约常常不是完备的,这是因为很难预料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状态,即使对未来的各种可能性都预料到了,但要把这些可能性全部描述出来也是相当困难的。进一步讲,即使事前的描述很完备,但是事后的解释也可能产生分歧,而且执行成本也可能会相当高。从交易费用角度看,虽然完备的契约能够降低事后讨价还价的可能性,使事后的交易费用得到节约,但它也使得事前的交易成本上升。因此,综合上述各种因素,权利和义务间隔的时间越长,当事人越倾向于选择 “走一步看一步”的策略:长期契约往往只是以一般条款规定一下,具体细节则留待以后解决,完备性低于短期契约。那么,为了降低因长期契约的不完备性而带来的执行成本,需要补充的契约安排来“打补丁”,以控制事后交易费用的上升。
(五)长期契约的补充安排:公司治理
根据Jensen和 Meckling(1976)以及 Easterbrook和Fischel (1996)的观点,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等之间的合约。涉及股东的剩余控制权、股东与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等权利和义务的安排。
这些安排有助于弥补长期契约的不完备性,以股东的剩余控制权为例,股东的剩余控制权是指合约中无法事前规定的、对企业资产和经济活动的指挥权。由于长期契约不完备,相关主体可能会隐藏行动,比如工人的努力水平,而剩余控制权规定了当发生长期契约上没有注明的情况时究竟谁有权做出企业的决定,这对长期契约进行了补充,避免了在组织内的无休止“讨价还价”,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再如,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带来了委托代理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可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解决,如建立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和晋升制度;另一方面可给予管理层股权激励,让企业家也成为股东,从而内部化企业家行为的外部性,实现企业家与股东利益的一致。
(六)长期契约的补充安排:法律制度
法律本身实际上也是一种契约,它对企业中长期契约形成了有效的补充,大大降低交易费用。一方面,法律在事前为当事人提供了通用契约,使当事人的契约谈判可以集中于相对特殊问题的解决,比如组建公司,当事人只需要做两件事:一是根据公司法选择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二是将公司法中没有规定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指定公司章程和条例,由此省去了事前的谈判和签约成本。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强制性的权威,列出的原则性规定,所有人都必须接受,因此节约了事前的交易成本。同时,法律为契约的事后执行提供了纠纷解决机制,转移了事前约定和事中监督的压力,也降低了事后执行成本。比如,少数股东权益受到大股东或管理层侵害时可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事后的制裁形成威慑,替代事前监管,节约监督成本,从而缓解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七)企业与市场的边界
企业通过长期契约对短期契约的替代,节省了事前交易费用,但并不能完全消除交易费用,反而因长期契约的不完备性增加了事后交易费用。虽然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和声誉机制等补充契约安排有助于控制事后交易费用的上升,但这些补充的契约实质上也新增了额外交易,企业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比如公司治理中的管理与控制增加了企业的管理费用。这些交易费用可能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不断上升,并且企业规模的扩大同时还可能会让企业家不能成功地将生产要素用在它们价值最大的地方,导致资源浪费。科斯将这些因企业规模扩大而带来交易费用的上升,称为“管理收益递减”,反映了企业的机构困境(Institutional Dilemma),即企业的存在是为了利用群体的努力,但它们的某些资源又为了引导这些努力而慢慢流失。因此,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的,它与市场的边界在于,“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成本或是等于在另一个企业中的组织成本,或是等于由价格机制‘组织’这笔交易所包含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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