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并非法外之地。那种认为区块链是中立性技术,而无法规制的观点忽视了任何技术都是被特定的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在特定场景下运用的。正如爱因斯坦所洞见的,但凡技术重要到一定程度,必然变成法律和政治,核技术就是典型的例子。由此,区块链新规的症结并不在于正当性,而在于其合理性。那么,区块链最需要法律做什么?
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安全。无论是2016年6月17日区块链最大众筹项目The DAO的黑客攻击事件,还是2018年1月26日东京Coincheck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器5亿 “新经币”(NEM)被窃事件,均显示出区块链绝非无解可击。为此,法律应要求区块链服务提供者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拥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灾备恢复和危机管理的能力和预案。
其二,法律应预防区块链的恶意使用。中本聪对“拜占庭将军”问题提出了有力的解决方案,但仍无法解决“工作量证明”(POW)下51%攻击的问题。因此,倘若某人能控制网络内超过一半的算力,就可以随意更改其区块。诚然,聚集起如此巨大的处理能力并非易事,但据报道,被称为“挖矿业霸主”的比特大陆公司控制了
比特币全网70%的算力。而在比特币以外的非主流
数字货币中,达到51%的门槛更加容易。事实上,迄今至少已经有五种数字货币遭到了51%攻击。不仅如此,当区块链从“工作量证明”转向“权益证明”(POS)时,区块链更有可能被少数节点左右。为此,法律宜未雨而筹谋,勿临渴而掘井,适时完善区块链的治理机制。
其三,法律应致力于线上和线下的融合。除了网络自发生成的虚拟财产(如数字货币)之外,区块链上更多的是由线下原生资产映射所形成的“映射财产”,如电子化的票据、证券、股权以及其他实物资产。就这些映射财产来说,区块链的记录只是一种权利凭证,区块链所具有的不可篡改性,并不能保证对应原生资产的真实且无瑕疵。区块链大米、区块链猪肉所引发的风波即由此而起。平心而论,区块链溯源防伪并非骗局,但其核心是如何保证线上线下的一致性。这恰恰需要法律介入,通过禁止虚假宣传,促进良性竞争。同时,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区块链上的数字交易不能取代现实世界中的权利行使,后者仍需要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工商局、人民银行等政府机构的介入,如何使两者无缝衔接,也是法律必须考量的难题。
最后,法律应妥善对待智能合约。一方面,法律应承认智能合约这一新的合同形式,赋予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要化解其可能的风险。比如,因区块链匿名性引发的在身份欺诈下订立合同的效力和救济问题;因智能合约程序不完备或错误导致的合同缔结和履行问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合同责任免除问题;等等。要之,法律不仅要通过对当事人能力的考察,保证智能合约忠实反映当事人的合意,还要能应对智能合约不可撤销和自动执行特征,变通适用《合同法》下的合同变更、解除和无效制度。
2015年2月,《经济学人》在《信任机器:区块链的承诺》这篇著名文章中警告:“在早期阶段,拟定区块链监管法将是一个错误。”然而,时过境迁,在区块链甚嚣尘上的中国,监管出场可能并非坏事,但问题是:监管将以何种形式出场?对此,《经济学人》的警告依然有效——不能僵化、不能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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