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看到一方面监管制度和
金融风险的控制正在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适应和进步,另外一方面新兴的金融创新工具也需要适应现有的金融制度安排,控制过热发展带来的风险。
最近,由于许多国家都对
区块链行业颁布了相应的监管政策,关于数字金融与区块链相关政策法律的解读也被行业人士重视起来,引发了国内区块链行业的巨大关注,那么,关于区块链法律监管措施的海内外现状到底是什么情况?与以往对传统行业的监管制度相比区块链行业的监管又有何不同?这些问题引起了筱静观察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兴趣。
《筱静观察》第18期,我们邀请到美国CFPB前高级官员全丹、易宝支付创始人兼CEO唐彬以及国际区块链财税标准协会IBATA秘书长丁永强,和主持人叶筱静一起讨论区块链的法律监管政策相关的行业话题,本期文章基于讨论的内容对这个话题进行深度评述。
(左 全丹 叶筱静 唐彬 丁永强)
无异议函与监管沙盒
嘉宾全丹首先为我们介绍了无异议函和监管沙盒的产生背景,以及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美国金融监管层在区块链相关法律法规上的一些尝试。
美国CFPB是奥巴马政府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为了防止新的金融风险所成立的机构,于2011年7月21日正式运营,负责监管资产在100亿美金以上的美国金融机构,是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管辖的专业机构。根据美国财政部公告,该局负责“促进公平和透明的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司法管辖权包括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发薪日贷款,抵押贷款服务业务,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救济服务,收债公司及其他金融公司。 而美国最早倡议监管沙盒框架的机构正是消费金融保护署(CFPB),它在2017年9月发出了第一张无异议函。
然后全丹介绍了监管沙盒与无异议函监管机制的细节,这是CFPB在金融监管角度上做的重要创新尝试。事实上,2016年英国金融行动监管局(FCA)首先推出了监管沙盒,它包含四个部分的功能:一是加速审批,二是个别指点(即对每一个公司一事一议),三是无异议函,四是宽免。由于英国的法律被欧盟限制,以及英国国内的法律约束,FCA并没有发出任何一份无异议函,主要的职能集中在加速审批上。而在美国,审批权基本上都在州当局,联邦当局除非成立银行才由OCC(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美国货币监理署)签发。CFPB没有审批权利,所以重点放在了无异议函上。
所谓无异议函,就是在监管沙盒中所实施的一种措施。它的最大好处是,作为监管部分无法判断某项创新带来的风险时,通过这样的机制保证金融创新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适度创新并控制风险,将创新的项目作为法律的灰色范畴进行试验,并对创新的后果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免于法律的处罚。换言之,监管沙盒可以通过法律机制来保障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
在美国银行监管部分,CFPB是唯一一家推出如许政策的机构。其中无异议函是沙盒监管控制风险的重要方式,监管机构通过无异议函表达对某个企业金融创新的积极支持,一方面是鼓励金融创新的新产品和新科技,另外一方面是通过监管沙盒设置保护措施,不让风险盲目扩大.
全丹认为美国在设置监管沙盒和无异议函上的创新尝试值得借鉴,监管沙盒很大程度上是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控制创新带来的风险。虽然沙盒机制总体来说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运作,但是大陆法系的日韩等国也在尝试,因此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管创新机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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