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第二条对
区块链信息服务做了一个定义:基于
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即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
通过第二条的定义,我们认为,公链项目、DAPP、钱包等,都落入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范围,属于受监管项目。
因此,前述项目无论项目注册地、运营和服务器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或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的,应履行《规定》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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