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开预售符合法律及
金融监管,2014年6月,
以太坊社区在海外成立法律实体以太坊基金会,建立法律框架、设置lCO机制,这给后来的公链项目提供了一个参考模版。
以太坊的经济模式以及“智能合约”的提出激发了人们对于公链项目的想象力,自此,国内的项目在立项伊始,就参照以太坊,在海外成立基金会,融资,以基金会的名义管理募集的资金,规避法律风险。
后来的国产公链项目,绝大多数都将涉币业务转移到了海外的基金会。选择在国外成立基金会的形式管理募集的资金,有些项目甚至背后并无公司主体,但这样的“合规化道路”并非畅通无阻。
“以量子链为例,其募集的资金属于注册在新加波的量子链基金会,应当遵守新加坡法律关于基金会的规定。只有存在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了对各公司的控制权,各个公司人员、财务等无法区分,并在各公司间随意移转、处置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形时,才会导致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北京盈科(
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庆广告诉财经网·链上财经。
陈庆广律师表示,“假如投资者遭受损失,还要看量子链白皮书是否构成合同条款,以及认购协议。如果没有书面认购协议,可以根据白皮书主张权利,但具体权利义务需要法官解释补充,具有很大不确定性。”
“目前,司法机关主要关注的是离岸企业在我国境内是否有实质经营的行为,也就是说在我国境内是否形成了实质的经营能力,是否发出授意,是否从事了境内宣传工作、是否进行人员组织安排等。”中国银行(601988,股吧)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肖飒告诉财经网·链上财经。
若离岸企业在境内有实际经营的行为,对于受害投资者,可尝试通过委托代理,即境内的公司是委托方,境外是受托方,受害投资者可直接找委托方承担合同义务。如果构成犯罪,就是服务器架到海外也没用,但会大大加大取证的难度。”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劲松告诉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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