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
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从法律上说,比特币不属于货币,更不属于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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