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涉及
区块链的规范监管均通过监管机构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得以实现。总体而言,这些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为控制区块链领域的风险起到一定效果,另一方面,当前仅仅由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管,从此前的监管空白跳跃到全面禁止模式,监管政策呈极端化特征,存在较大负面作用。这与一些
金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政策有较大差异。如研究者谓,从2013年至今,我国近六年区块链金融的规制很少有相关的立法,其结果,区块链金融领域的相关主体及其行为在经营初期毫无约束,至后期则处被完全被否定的两个极端之中。这种不具备可预测性、完全依凭行政命令的运动式监管显然不利于金融科技创新与消费者保护,即便对于规制主体全力以赴的防范与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价值追求的实现亦明显不利。
其次,近年针对区块链风险的规范监管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基础,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紧紧尾随着区块链领域风险的阶段性暴发而出台,而非监管者在事先对该行业作通盘考虑之后,出台全面的监管政策。此如学者在反思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时所指出的,其一,我们目前的日常性金融监管体制不能应对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其二,金融监管领域一直呈现“治乱循环”的运动式执法模式,说明我们一直在修修补补,缺乏进行顶层设计的决心和勇气。运动式执法的持续存在,说明我们从来没有从总体上思考过金融市场、金融体制需要一个什么样的金融法律制度。包括区块链在内的整个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领域需要常态化、持续性的长效监管,而非每次在极端风险暴发后简单粗暴式的政策回应。
最后,近年涉及区块链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几乎无一例外以“一刀切”式禁令模式为特征。这种禁令模式的规范性文件表明了监管者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希望努力推动产业,把握技术发展潮流,另一方面又对行业风险深深忧虑。“一刀切”的监管规范对区块链融资流程多样化未加以任何考虑,对完全不同性质的代币亦未详加考查。虽然虚拟代币可能引发炒作与投机风险,但是一些功能型∕消耗型代币的发售,本质上与普通商品∕服务预售近似,其是否必须同等施予“一刀切”式禁令?这是否与政府鼓励区块链创新的初衷背离?笔者认为很值得再思考。
这些规范性文件在监管中将对金融安全第一的重视,转化为实质上追求金融安全唯一,这种极度的风险厌恶情结容易负面影响行业发展。对此,有学者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可以分为绝对安全理念与相对安全理念,绝对安全理念将安全价值视为唯一价值,追求绝对安全,形成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单一控制模式,试图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以人为控制,无视市场真实诉求和产业发展规律,往往会贻误发展。[3]如果在监管中过度追求金融安全唯一,势必扼杀创新的动力。因此,严格把握技术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平衡,是近年来监管机构在金融科技领域持续存在的挑战,也是不得不直面的重大问题。
前文所述,部分虚拟货币具有证券性质,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典型的涉众型证券交易模式。研究者认为,涉众的证券化交易有如下特征:一、这些交易可以在任何人之间流通,具有普遍的交换价值,其流通性几乎如同官方货币;二、交易双方可能是完全的陌生人。因此,“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欺诈空间上升到全新高度,不仅更容易让一方被骗,而且可以让成千上万的大众受骗。所以,证券对契约执行和权益保护机制的要求远比一般金融交易要高,更需要可靠的法治架构,更需要宪政保护。[4]虚拟货币交易这种基于
区块链技术的“涉众证券化交易”,如空气般弥散于你我之世界,其交易和价值传输极易快速打破国家疆界,其中的欺诈风险远甚于传统的证券市场。只要有一个对区块链金融持监管与司法友好型的国家或地区,则另一国单纯禁令就很难完全实现预期目标。那些对区块链持监管友好型态度的国家或地区,则可以通过“内紧外松”策略,使虚拟货币以及
ico的金融风险外溢至其它国家。因此,区块链领域更需要稳定和严格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而非单一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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