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充分意识到供应链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供政策支持,对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将供应链金融发展上升为重要发展战略。
二是鼓励商业银行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从国际实践看,国外银行一般是从核心企业出发,向其供应链成员提供融资服务;而国内一般都是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出发,将存货作为不动产之外可以抵押的资产,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这种业务仅仅是抵质押物的范围拓展,并没有真正从供应链的角度去开展业务。对此,要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等特色分支机构,扩展金融支持的广度和深度。
三是设立供应链金融类投资基金。加大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机构的投资力度,增强其资本实力,为开展供应链金融提供坚实的资本基础。
四是建立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参与各方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
区块链等技术,连接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中小微企业、第三方物流等参与主体数据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在线共享、产品在线服务、非标资产在线交易、政策发布及非现场监管等公共服务功能。支持各参与主体通过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实现对接。
五是成立供应链金融行业协会。制定规范标准,目前供应链金融平台仍在各自为战,存在标准不一等问题。明确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准则,形成行业统一惯例,并制定数据采集、指标口径、仓储物流管理体系、交易单证流转体系等行业标准,打破不同供应链金融平台间壁垒。
六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供应链金融提供法律保障。供应链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多方主体重大利益,包含质权所有权的原始分配和质权所有权流动带来的再分配,容易引发所有权纠纷。相比国外,中国《担保法》和《合同法》中有关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条款并不完善,抵押权、担保物权等法律概念的界定与纠纷处理还不明晰。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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