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
区块链技术公司(“A公司”)与其前员工夏某、胡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而系因涉及经营秘密侵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进行审理,从而驳回夏某等人的上诉请求。
随着
区块链技术应用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增加,实务中具体如何针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保护,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应对策略等一系列问题,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重视。
一、不正当竞争类型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的相关规定,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实施的冒用盗用他人商业名称、网站名称等足以引起用户或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主要是指经营者等主体实施的披露、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实施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等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主要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
(7)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主要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于涉及区块链技术相关的侵权行为,实务中往往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进而受到相应的规制,对于企业来说,应当针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商业秘密的构成、侵权后果等组织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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