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主要由四大要件构成,分别是:
(1)秘密性,即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即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即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是客观有用的,通过运用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具体”是指商业秘密应该是有用的具体方案或信息,不应是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
之所以要求商业秘密是具体的是因为:第一,抽象的原理和概念是公有知识,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如果允许某人或某些人独占,就会妨碍他人对这些原理和概念的应用,阻碍社会的进步;第二,抽象的原理和概念不能直接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没有保护的必要。
(4)保密性,即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国家工商局在《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中对保密措施作出如下定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由此,与
区块链技术相关信息应当在满足商业秘密的四大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