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区块链从技术层面为各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条件,提高了交易效率、解决了信用问题,实现了价值传递。但我国目前与
区块链技术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旦交易数据的规模迅速变大,低效的查询和挖掘分析将湮灭区块链技术的数据透明性优势,无形中放大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以智能合约的应用为例。由于合约是代码编纂而成,在应用中虽然便捷高效,但一旦出现问题和漏洞,很难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弥补变更相关内容。
技术监管体系尚不完备。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标准不明确。哪些技术达到了真正的区块链标准,哪些是打着区块链幌子的“假链”“伪链”,缺乏认定标准。另一方面,监管主体缺位,相关部门对于区块链技术还缺乏明确认知,监管标准和行业规范难以制定。例如,我国区块链技术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相关管理责任只在国家网信办制定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有所涉及。再如,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离不开智能合约的发展,但是智能合约的发展又对目前的合同法形成很大的冲击。关于新技术和传统法律之间的协调,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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