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技术只有被应用到具体场景中,才可能涉及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例如,
区块链金融应该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法律方面的
区块链应用可以由相关司法机关监管。当然,也可以在国家层面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成立联合监管小组,或由国家网信办、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牵头对全国区块链进行宏观监管。在金融领域诸如支付结算、
供应链金融、证券保险等,自律调节具有很强弹性优势,而且这些自律组织是企业与相应的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桥梁。通过自律性规范管理,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十分重要。一方面,可以使政府明确
区块链技术在相应行业的应用现状,另一方面,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自查自纠、互相监督,能够使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机构理性看待区块链技术。
把监管前置,在设计阶段推动监管标准与技术融合。在智能合约的规范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可以考虑监管者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与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技术代码编写,将具体金融行业的准入标准如人员限制、资金限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通过初期的编程写入区块链程序之中,实现设计阶段监管标准与技术的融合。此外,应加强相关行业专业人才与区块链技术人才的学习交流,以充分了解行业情况,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管,实现良性发展。
(作者:赵 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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