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了这么多,我们的确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对虚拟货币严监管。同时,我们还能看到:
(1)认可
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地位,但不认可其他代币的发行行为,也不允许为比特币或代币提供清结算、登记,投资等服务;
(2)扩展了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
金融诈骗、传销等犯罪行为的边界,因为以前这些犯罪行为涉及的募资,都跟相应的货币金额挂钩,但是发行代币往往募集的是比特币或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而我国又不承认这种虚拟币的价值,因此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相关条款设定的情形,也难以估算其犯罪金额和定罪量刑。如果严格适用罪行法定的原则,公告中发行代币的行为很难构成刑事犯罪。
(3)对于互联网积分,国家也会制定严格的管理框架,禁止挂钩人民币,禁止转让和收益。这可能是我们做互联网公司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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