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本声明旨在阐明,视乎个别
ico的事实及情况,当中所发售或销售的数字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管辖。在ICO中发售的数字代币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所有权权益,便有可能被视为“股份”;如数字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凭证”;假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ICO项目运营方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字代币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无论是股份、债权凭证还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均被视为“证券”。
2018年2月6日,香港
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本,以推动虚拟银行在香港的设立。在该指引中,虚拟银行的定义是主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
金管局在该指引修订本中指出,银行、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由于虚拟银行主要从事零售业务,所以应以本地注册银行形式经营,虚拟银行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同一套监管原则及主要规定,只是部分规定须根据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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