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都以
区块链技术为基础,但是在中国的监管语境之下,数字证券与
比特币似乎略有不同。
2013年,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而非货币。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该公告中,通过发行比特币、以太币等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
ico)进行融资的活动被界定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而在数字证券方面,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敬霞律师告诉界面新闻,目前国内尚未对其有明确的界定,也暂无专门针对数字证券交易的法律或法规。
在政策态度并不明朗的前提下,2020年11月iSTOX与
重庆金融管理局签署谅解备忘录被刘敬霞视作标志性事件。
在该文件中,双方表示同意在重庆建立数字证券交易所以服务中国市场。重庆金融管理局还表示,在需要获得中国金融监管相关机构批准的事务上,将积极协调和争取政策上的支持并落地。
“因为到现在为止时间比较短,才两个多月,目前还没有更加实质性的动作,”刘敬霞推测,“但这件事可能会以实践去推动监管层做出一些改动,重新去界定数字证券的性质。”
虽然在中国,数字证券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未有明确界定,但是在新加坡,针对数字证券交易平台在内的金融科技企业,已经有了一套名叫“监管沙盒”的监管制度。
经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齐超介绍,界面新闻了解到,新加坡金融科技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监管沙盒,对其产品进行合规性测试。监管部门会在过程中给予一定程度政策扶持并提出合规性建议。如最终企业可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就可以从沙盒毕业并获得执照。
目前,
北京、
上海、
成都、广州、
深圳、重庆、
雄安、
杭州、
苏州9个城市借鉴国际经验,相继部署了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监管沙盒)。2020年6月,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金融工作局发布了《关于征集上海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创新应用项目的公告》,其附件《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声明书》中示例关键技术为大数据、分布式账本、区块链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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