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追溯版权和著作权两词的来源,可以发现两者有较大的不同。版权(copyright)来源于英美法系,从其英文词义可以看出,版权一词指的是法律上赋予的著作人可以防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作品的权力。而著作权(author’s right)来源于大陆法系,强调的是作者对于作品拥有的权力,大陆法系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从词义上去理解,著作权的概念比版权概念要更为广泛和更注重作者的人身权力。然而随着世界各国交流的增多与文化融合,法律上的概念也有了互相的借鉴。从商业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实际上最主要的也就是对作品的复制、改编、发行等会产生商业利益的权力,因此,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逐渐融合有了融合。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本报告中所称的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概念一致,即也是著作权的概念。
版权指的是作者对于其创作的作品拥有的权力,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我们认为,上述八类版权作品大致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1)实物版权,包括实体的模型等;
(2)数字化产物的版权,包括文字作品的电子版、音乐、电影、电子版照片等;
(3)非标化物品的版权,包括软件算法、数据等。
所说的权力指的是作者依据该作品而拥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有[3]: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一般来说版权所属最初都是作者,拥有版权的作者可以依法转让上述的部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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