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我国
区块链标准化工作已经具备良好基础,未来一段时间区块链标准化将进入关键的发展时期,标准研制等工作将加快进程,在基础标准和通用技术标准等方面,将有更多研制成果出现。为我国在国际区块链标准化领域发挥关键作用,打下坚实基础。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超级账本等区块链相关国际开源项目影响力日益增强,开源社区对技术路线的引领作用有所强化,也可能会形成事实标准,开源的研发环境对于加速技术进步,降低单个公司的研发成本,保障数据标准统一共享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对外交往的重要平台。我国程序员和企业与开源社区长期保持了良好的交互,存在较大贡献,体现了我国创新大国的地位。未来,随着我国区块链产业创新水平的不断强化,对于开源社区的支持力度继续提升,增强在区块链发展过程中的贡献度、在区块链领域的权威性以及话语权,推动底层技术加速进步,为
区块链技术在更多实体经济场景落地打下坚实基础。
对区块链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
由于区块链技术潜在的巨大应用前景,该技术本身也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无可比拟的价值,因此,对区块链技术的保护也就成为了保障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区块链的本质可以认为是一种,或者说一类,计算机技术。要考虑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保护就应该将其抽象为计算机技术,进而探讨具体的保护措施。
首先,计算机技术的保护必然涉及到的一个方面即是专利权的保护。我国法律中的专利权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权利人依据其专利申请而取得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区块链专利总数已经领先全球。也就是说,我国领域内对于区块链技术保护的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发明人对其所有的区块链技术进行专利申请而进行的。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专利法的制定已经是十年前,即2008年完成的。因此其中难免有不适应当前实践中区块链技术保护的部分。如我国专利法中明确指出:发明的保护范围要以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区块链技术的所有人未对技术的内容做出明确的列举式的权利保护要求的话,就可能产生合法权益丧失法律保护的可能性。然而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应用场景极广的底层技术,要对其可能潜在的一切权利保护内容都做出列举式的说明的话,具有一定的困难,可能会增加专利人的权利保护成本,不利于相关权利的保护。因此,如果考虑以专利的形式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法律保护,就必然要求了我国专利法依据现有的实践做出一定的调整或有效的解释,从而能够实现对区块链技术最为全面且有效的保护。
其次,可以考虑对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一般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某项区块链技术被发明后,并未经权利人公之于众或在应用过程中无法为他人反向破解而获得等情况下,即可以考虑以商业秘密而对其进行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并未有针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现有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零散的分布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未形成一个有效的保护体系。尽管我国《民法总则》明确的将“商业秘密”纳入了我国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内,但是系统的法律保护却仍然缺位。因此,如果要考虑将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则以商业秘密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就迫在眉睫了。
最后,区块链技术的刑法保护。刑法的后置法、保障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对各类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的规制都应当是置于最后的,即当其他法律无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保护,无法使得被破坏的法益恢复原状时,则由刑法补位发挥作用。若区块链技术被作为专利或商业秘密等模式进行的法律保护不足以实现有效的保护效果,产生了严重侵害区块链技术所有人权益的情况时,刑法则可以以考虑以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实现对区块链技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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