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
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一段程序,且具有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永久运行等特性。
智能合约无须中间媒介即可在合同主体之间直接交易,是一种基于算法的自动执行的合约。智能合约以效率性为突出优点,
区块链技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透明性并保护当事人隐私。智能合约由计算机预设,相较于人的订约,智能合约中语言误解的几率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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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las在“ContractsExMachina”一文中提到,现代合同法以客观标准评价要约承诺,以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或权利外观为基点,所以智能合约也是一种意思表示的合致,应当视为一种合同。
梅臻、康雅丽发表于
上海立信会计
金融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的《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法律思考》一文指出,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智能合约将会改变现行合同法的规则,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方式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各方订立意思表示的方式会有极大的差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达成等问题需要合同法对其进行明确。另外,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或者可以说取代了人的履行契约的行为,那么现行合同法下契约履行的相关规定或许已经不能适应智能合约的需求,合同法的规则可能要进行改变,甚至重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金晶发表于《欧洲研究》2017年第6期的《数字时代经典合同法的力量———以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政策为背景》一文认为,自动执行构成智能合约和其他电子协议的区别在于,人可以从外部干预电子合同的执行,但是,智能合约的完整执行过程具有不可变更性,一旦订立智能合约,机器的独立执行就不可撤回。智能合约无须法律执行,从封闭的自执行角度而言,智能合约类似“完全合同”,这与传统合同法的“不完全合同理论”相悖。
智能合约的订立难以套用传统的要约承诺机制,但可以考虑适用以履行行为订约规则。换言之,一旦满足预定要件,合同自动执行,合同自执行之时订立。在顺利执行的情形下,智能合约极具效率,但一旦出现不履行情形,智能合约能否继续执行,能否进行外部决策并施加干预,则成为技术难点,需要在计算机代码设计时嵌入相应的外部干预程序。除了封闭自执行特性之外。区块链技术使得智能合约当事人具有匿名性,合同当事人无法知晓对方。在匿名情形下,难以依据传统法律救济手段解决违约问题,甚至作为自执行系统,智能合约并无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中止,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合同救济体系。鉴于智能合约完全摒弃了合同救济、合同争议的法律执行、合同语言的解释、合同不完整性等经典理论或规则,智能合约或许名不符实,智能合约并非真正的合同,将之理解为协议的一套履行机制或执行程序,更符合事实,也更能解决相关争议。
结合智能合约实操步骤,我们认为任何一项智能合约的签署,合同当事人均需要在智能合约架构设计前协商,并由计算机专家将主要合同架构转换为代码并设计算法,待到条件触发自动执行,也即合同履行成本从执行转移到了交易架构的设计环节。智能合约架构设计执行的内容其实就合同当事人人员的合意,对一执行事项,便不能再认为是合同本身,其实质只是关于合同的一道不可变更的程序与计算机指令而已。它让合同履行实现自治,一旦启动就会执行整个过程,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干预智能合约最显著的技术特征为自动执行性。其次,智能合约无需法院、仲裁机构等中间方督促合约的执行,也不会因为合约双方对合约条款有不同的理解而需解释条款内容,其具有自足性和稳定性。自足性使合约的执行既无需法律规则的规制,又无需执行机构的介入,排除了跨境交易中各国法律、语言、政治经济政策的差异,便捷跨境交易。稳定性排除了不可预见地解释合约条款对执行合约的影响,因为对传统合同条款的解释会受到人们思维方式和语言习惯的影响,而能被计算机识别的程序语言相较于文字语言更为清晰和稳定。除上述便利之外,智能合约背后关于合同成立、生效、无效等法学理论并无太多突破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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