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作为蓬勃兴起的新技术代表,正处在“发育期”,过度压制将导致失去先机,放任不管则可能酿成祸端。为平衡风险管控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需要创新监管工具,比较有代表性的新型监管工具包括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创新加速器(Innovation Accelerator)等。沙盒监管由英国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5年最早推出,面向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由监管部门按照适度简化的准入标准和流程,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在有限业务牌照下,利用真实或模拟的市场环境开展业务测试。沙盒监管类似我国的试点机制,经测试表明适合全面推广后,则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获得全牌照,并纳入正常监管范围。创新中心指监管部门设立的旨在为监管或非监管对象提供指导或支持的机制或场所。创新加速器指金融科技服务提供商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资金或技术合作安排。在对区块链的监管中,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等多份文件中都提到要基于
区块链技术探索沙盒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
在“沙盒监管”模式下,可以充分考虑区块链技术的特征,适当为技术发展留出空间。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该款中提到的“技术上难以实现”就为技术发展留出了空间,当然,还需要进一步对“技术上难以实现”做出解释。参考德国为实施GDPR所制定的细则,细则中规定如果删除信息在技术上不可行,那么限制处理也是可以接受的。法国在“Blockchain: Premiers éléments d’analyse de la CNIL”也提到,控制者通过使数据难以接触而达到删除数据的效果。
因此,我们可以利用“沙盒监管”尝试不同规则,为技术发展留有余地的同时也避免技术发展越界,逐步确定技术与法律达到平衡的最佳实践。
结语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构建法律体系,为保护隐私及个人信息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去中心化技术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同时也从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认定到如何处理个人信息等方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技术先行为法律解释提供了基础,但同时要意识到的是,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无法保证绝对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这就需要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则,对关键问题予以厘清,并通过“沙盒监管”等新型方式为技术发展创造空间,以此逐步确定技术与法律达到平衡的最佳实践。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