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并未予以明确,仅对匿名化与去标识化进行概念区分。202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行业标准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样未明确匿名化与去标识化的不同法律意义,亦未明确去标识化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参考欧盟2018年发布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称“GDPR”),其第4条(1)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任何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是一个能够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个体,特别是通过诸如姓名、身份编号、地址数据、网上标识或者自然人所持有的一项或多项的身体性、生理性、遗传性、精神性、经济性、文化性或社会性身份而识别个体。序言第26条(Recital 26.)规定,经过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数据(如果结合其他数据)仍然有识别到具体自然人的可能性,属于GDPR定义的个人数据,只有匿名化数据不属于GDPR定义的个人数据。可知,GDPR明确规定,匿名化信息不是个人信息,而去标识化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未明确规定去标识化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但第四条第一款并未排除去标识化信息,且表述为“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故借鉴参考欧盟相关规定,将去标识化信息认定为个人信息合乎文本逻辑,也符合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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