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现行法规,计划分阶段逐步引入实施CBAM。在当前CBAM的过渡实施阶段(截至2025年或2026年12月),向我国企业进口商品的欧盟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与之相对应,这些义务压力将传导给向欧盟出口商品的我国企业:
(1)计算并记录欧盟进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的
碳排放;
(2)提交季度报告(2023年4月首次提交)——即所谓的 CBAM 报告——该报告中包含欧盟进口商品在欧盟以外的国家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额度以及在原产国已经支付的碳价的数据。但是,在此过渡期间,企业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CBAM预计将于2026或2027年月全面实施。在这一全面实施阶段,从我国企业进口商品的欧盟企业将承担更加宽泛的义务,与之相对应,这些义务压力将传导给向欧盟出口商品的我国企业。从我国企业进口商品的欧盟企业需要承担的义务可以总结如下:
(1)向企业设立地的CBAM主管部门申请签发CBAM登记资格;
(2)计算出口到欧盟商品内部嵌入的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额度;
(3)由经认可的核查机构核实上报的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数据;
(4)从CBAM主管当局购买适当数量的CBAM证书,以抵消出口到欧盟商品内部嵌入的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额度;
(5)在每个日历年的5月31日之前起草并提交关于与上一日历年出口到欧盟商品相关排放量的CBAM年度声明,还必须在此截止日期前提交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