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本次修订在强化企业报送责任的基础上,新增了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属地重点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和
碳排放配额清缴的监管责任。同时也与全国
碳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统一。
二是新增第三方核查机构复审制度。为确保碳排放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工作质量,本次修订新增复审制度条款,强化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
三是强化主体约束。本次修订新增了建立信用惩戒制度的条款。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违反《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记录其信用状况,并将信用记录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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