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改与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实现。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依法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监督,并对本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适时开展检查。
对违反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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