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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信〔2023〕29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11-30 09:22

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优化产业资源要素配置


(十七)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鼓励创新“深圳总部+飞地生产”新发展模式,支持国际总部、研发及母工厂项目落地深圳,推动本地企业在市外飞地合作共建汽车产业园。支持建设一批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区,优化产业用地战略空间储备库。提高工业空间利用效率,依托各区优质厂房资源,鼓励汽车电子等产业实现“工业上楼”。(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前海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强化资金服务支撑。设立汽车消费金融机构,为新能源汽车消费提供专业化、集成化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吸引龙头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和投资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体系,完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创新推出“车电分离”等专项融资产品,制定补短板项目金融政策,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鼓励保险企业优化商业保险保障服务等,建立“零部件原材料-整车生产-终端应用”全产业链金融支撑体系。完善“一核双心多区”产业发展格局,支持深汕建设世界级汽车制造城,围绕优化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招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重点项目、推动重点企业提质增效等方面设立深汕汽车城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附则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主要面向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相关产业主体,包括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资助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各责任单位自本措施生效日起3个月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各自产业规划布局特点独立制定补充配套措施。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自2023年11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0〕2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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