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碳
金融相关政策激励不够。目前
重庆对碳金融业务尚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二是碳金融中介培育不足。例如,全国6家通过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DOE)、12家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审定与核证机构均不在重庆,不利于碳汇资产核算、碳
评级等碳信息披露方面的业务开展。三是一些创新产品的外部法律支撑还不完备。例如,
碳排放权作为合规押品的资质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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