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组织年排放2.6万吨及以上当量二氧化碳(或年消耗1万吨标煤)的电力、化工、
钢铁、
水泥企业,在全国
碳市场管理平台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开展企业
碳排放数据现场核查,摸清企业碳排放底数,实施动态管理,科学组织引导企业进行碳减排技术改造、实施减碳项目,持续降低企业碳排放强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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