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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碳排放双控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5-2-27 18:25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建立健全碳排放双控制度


(六)完善碳排放相关规划制度。将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纳入全省和各设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重点领域和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推进省市两级和部分碳排放总量较高的县(市、区)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构建碳排放测算分析模型,加强碳排放预算执行动态监测。到2025年底,省级和杭州市、湖州市率先完成碳排放预算管理试编制工作,其他设区市加快启动。“十五五”时期,科学确定碳排放预算总量以及分年度预算量,全面实行省市两级碳排放预算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制度。“十五五”时期,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和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等因素,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压实地方及重点企业控排减排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九)加强行业和企业碳排放管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开展电力、石化等重点行业和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碳排放核算,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健全碳排放形势分析机制,对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进行形势预警,并视情采取新上项目从严把关、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从严管理等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重点行业碳排放总量控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推动将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管理制度。探索实行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预算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制定全省碳普惠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到2025年底建成运行全省碳普惠减排市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制度。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技术导则,在开展“一市一行业”先行探索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十五五”时期,探索开展重点行业新上项目碳排放等量、减量替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一)构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足迹核算“通则+行业+产品”标准体系,到2025年底、2030年底分别制定标准20个左右、100个左右。推进省产品碳足迹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到2025年底累计完成产品数据归集与碳足迹核算300个以上。加强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深化“双碳”认证国家综合改革,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到2025年底、2030年底分别完成产品碳标识认证应用10个、50个。推动与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数据库、碳标识的互认共享。(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十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加快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开展全省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统计核算,推动编制设区市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建立设区市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支持地方开展碳排放进度监测。(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加强碳计量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碳计量中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深化碳监测评估工作,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的碳排放立体监测网络,有序推进全省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能耗计量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强化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落实,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加大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创新力度,做好财政金融等政策协同配合,加强宣传解读和教育培训,持续推进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构建各项重点任务。

本文件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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