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召:目前中国对
ico基本上是一刀切,会不会对
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生影响?
段新星:个人觉得不会, ICO实际上产生了非法募资和募款的行为,必须对这种
金融行为进行监管,是不是在做非法融资?如果纯粹做底层技术,不涉及不受监管的融资,这一块还好。比原链定位区块链底层的接口服务开发,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去运作。
李召:肖风博士在万向区块链峰会总结发言时也提到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法官Raymon Dearie对ICO发起人Maksim Zaslavskiy诉讼案的一个裁决,认为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体系主要包括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也同样适用于ICO,但在这个目前还是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
段新星:对,美国之前对ICO有一些法律相关的意见,和中国不太一样。2017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声明并附关于ICO项目The DAO的报告,明确ICO发行的
token是一种证券,在SEC的监管范围内,需要符合联邦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这个时候主要针对具体项目,属于个案,还是没有急于下一个结论,对所有ICO定性。今年7月18日的美国国会听证会上,美联储(The Fed)主席杰罗姆·鲍威尔(Jerome Powell)表示加密数字资产不属于货币,因此不属于美联储监管。此前美国证交会(SEC)主席杰伊·克莱顿(Jay Clayton)则认为,除了
比特币不算证券之外,其他的加密数字资产都可能是证券。其实除了比特币以外,其他的大部分项目都有ICO。
以太坊也是ICO项目,但这属于比较正常的融资,没有进行大规模违规操作或涉及洗钱。Raymon Dearie只是说,在Maksim Zaslavskiy的案件可以将发行Token募资定义为证券,然后案件审理应该怎么样运作?而不是整个ICO把它定性为非法行为。如果将ICO发行的Token定义为证券就必须先按照法律或者政策注册登记,然后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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