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个月内的非公开发行总价不超过$5,000,000,对投资人资质没有限制;
(2)对非公开发行总价不进行限制,但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35人,以下机构/个人不计算在上述35人的限额之内:
(a)与该投资者位于同一经常居住地的亲属、配偶、配偶的亲属;
(b)(a)(c)项下机构/个人合计持有50%以上受益权的信托、地产(或有受益权不包括在内);
(c)(a)(b)项下机构/个人合计持有50%以上股东权益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董事持有的附有限制条件的股东权益);
(d)合格投资人。
(3)对公开发行总价不进行限制,但只能针对合格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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