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是怎样被中国法律对待的?中国的法律对于STO的看法会认为它是一种变相
ico。无论其他国家情况如何,创业者要明确中国法律的态度。在其他国家合法的行为,在我国可能不合法。反之亦然。
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实STO类似于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的一种行为,可以理解为,STO类似上市公司企业股票,而这种股票用
区块链技术进行确保不可篡改性等。所以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
举个例子:老黄打算设一个在线赌场,并且把服务器放在美国,运营在拉斯维加斯,市场在中国。这其实涉嫌,罪名是开设赌场罪。因为它切实损害了中国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即便运营和服务器不在中国,中国政府也会行使保护国民利益的权力。所以ICO和STO是类似的,无论在新加坡还是日本,最后融的只要是中国人的钱,中国的法律就会管你。这可以理解为长臂原则,虽远必诛。
每个国家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我们本来以为日本是给我们更多机会,但真正去日本当地以后发现并非如此,要想拿牌照需要付出特别多人情往来为代价。
上面是刑法179条,当然,这个罪的前提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这也是诸多
金融罪名的一个突出特点,先看是否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然后再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现在部门分类这么多,哪个是负责区块链监管的呢?目前从《新规征求意见稿》看起来是这样:各地网信办是管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管机关。但什么叫信息服务,虽然给出定义,还是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说,链本身自带信息,所以,跟“链”相关的都属于被管辖的范围,这个解释也说得通。
很多区块链的应用项目,或者垂直于这个领域的一些创业项目,实际上都要去备案。备案是个好事,在P2P行业,得备案者得天下,拿到备案就意味着你有了“金钟罩”。备案制意味着在领域内要按照备案执行行政管理,未来的管制是备案,而非许可,备案意味着是刑事审查,在20天之内给结果,更好的是在新规里告诉你不给批准的结果,会告诉你为什么不给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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