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如果中国的证监会对STO和
ico进行监管,将会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上的,这个前提就是我们对证券的定义宽泛了。中国的《证券法》修改,可能有一些类似于STO的行为会被在某种程度上做一些试点,比如:可以做一个监管沙盒,做一些尝试。
另外,需要注意,“入罪门槛”是指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人数是30人。罪名门槛其实不高,一旦有这样人数的规定,实际意味着中国《刑法》要出来发挥作用了。
最后讲讲,
币圈可能会触及的行为边界。行为边界之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凡是用法币进行募集的罪名都很常见。中国对于法币的理解是别国的法币也是法币,也会按照《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处理,如果个人募集资金达到20万,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00万就构成犯罪。
第二个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是我们这个行业的“口袋罪”,没有
金融牌照进行支付行为,期货、保险、证券这样的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还有组织领导传销罪,罪名的核心点在于我们这些人薪金是怎么分配的,三级结构可能构成传销。
还有诈骗罪,诈骗的罪名已经是亘古的罪名,诈几乎是全世界通用的一个罪名。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特别简单,就是有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再看洗钱罪,每个人都有反洗钱的义务,比方说中介机构有反洗钱的义务,律师事务所也有反洗钱的义务。收钱的时候看这个钱到底怎么来的,如果是毒枭,那这钱不能收,收了也得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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