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确定,加密
数字货币不是国家背书的法定货币,法律上不代表必须被接受的支付方式,也不构成任何人、机构的债务责任,因此加密数字货币在会计计量上不能被计为“现金”。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性非常大,价值波动的风险极大,也不能等同于国债和票据这类的“现金等价物”;此外,由于持有
比特币的人并没有和任何人构成合同关系,所以亦不能称之为“
金融资产”。
在罗玫看来,现行的会计实践大多认为加密数字货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而链得得注意到,比特大陆的做法也是如此。他们把矿机销售、自营挖矿及矿池运营中获得的
加密货币定义为“可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把从提供此类商品和服务中获得的加密货币,在损益中确认为主要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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