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关于
ico新监管条例的建议”的内容大致也包含了以下几方面:
1、关于扩张日本国内交易所处理的虚拟货币币种的问题,其中包括稳定币等。
2、关于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律监管方面,其中安全通证方面的监管。
3、关于证券化代币的法规监管方面,包括证券化代币作为有价证券情况的明确化以及二级市场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4、关于公用事业型通证的法规监管方面,需排除对商业法规的若干限制,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施加过度的义务并不合适,以及着手会计准则明确化等工作。
根据《研究会报告书》中,对ICO相关对策的讨论,日本
数字货币商业协会提出了本协会的相关意见。
一、关于扩张日本国内虚拟货币币种的问题
1.新增数字货币币种
日本现在数字货币交易所的交易币种,这一年来几乎没有变化。目前有多方声音表示,希望尽早恢复并扩大新币种的交易,比如早海外目前可以存储交易的代币以及ICO所发行的通证。为用户提供合适的使用机会,有助于国内虚拟货币行业的良好发展。
2.发展稳定币
稳定的硬币适合作为支付手段,因为它们价格有低波动性,所以并不容易成为投资商品。虽然目前存在各种无现金支付方式,但基于
区块链的稳定硬币被认为是作为跨境功能的最有效的支付手段之一。此外,随着美国计划利用信托机构开发稳定币,并且将用户保护和创新纳入考量范围内,目前也已经建构了一定的适合于此的法律框架。
另一方面,根据日本《资金决算法案》,稳定币到底是作为虚拟货币进行监管,还是作为外汇交易进行监管。甚至哪些相关业务经营者应遵守哪些规则,目前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这种法律和监管的模糊,目前日本并没有开发出被广泛使用的稳定币。
在这方面,稳定币和其他数字货币发行都是基于同一种技术,外国也将稳定币交易纳入现行数字货币交易体系内,保护用户财产安全,保证交易和管理的风险控制等。不过另一方面,与外汇交易和预付款方法管理严谨不同的是,目前并没有法律框架可以处理在公共链中的稳定币,所以没办法控制稳定币的交易和管理方式及其本身的风险(黑客攻击等)。
所以基于区块链的稳定币分类,即使是当作数字货币进行交易,也要结合其交易实际情况
找出适当可行的监管框架。
目前,如果稳定币属于“通货货币资产”时,它们就不属于数字货币。因此,协会建议,可以更改《资金决算法案》结第2-6条中通货货币资产的定义,在其他相关政府法令中也将稳定币排除在“通货货币资产”之外。
二、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规监管方面
1.规避《金融商品交易法》和《资金决算法案》的双重监管
对于适用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安全通证,有必要将其排除《资金决算法案》适用范围之外,以防止因双重监管而产生混淆。
2.关于安全通证的自制组织,必须具备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专业知识。
安全通证与虚拟货币基于相同的技术,因此它们具有与虚拟货币相同的特定风险。为了对这种安全通证进行有效监管,需要以熟悉虚拟货币特性、风险,以及精通区块链科技的自治组织为主体,制定相关自制监管条例。另一方面,由于安全通证也有被视为有价证券的部分,自制组织也需要熟悉日本的证券法规。
因此,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和日本虚拟货币兑换协会(JVCEA)在安全通证行业监管方面合作将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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