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明确化安全通证到底是作为一项有价证券还是二项有价证券
根据《研究会报告书》,“通证所表示的权利,在实际意义上要保证在大量用户间的流通性,因此被认定为一项有价证券”。但是,实际上,通证也有二项有价证券的性质。
2.有必要豁免或减少信息披露义务和业务监管
关于通证的信息披露,属于专业私募、小型私募、私人配售和小额募集,在发行和继续发行时,应有信息披露豁免权。因为《
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规定的各项审查,其发型师及发行后的信息公示,需要花大量资金,所以考虑到以
ico(STO)作为融资方式的创新企业,比如募资金额在5亿日元以下,募资人数在500人以下的项目,可以有信息披露豁免权。
关于业务登记方面,也希望即使尚未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进行登录申请,但属于上述“1个以上专业合格机关投资家,50人以下的私募”,在申请转售限制后,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进行处理。
此外,对于被认定为一项有价证券的安全通证,也应考虑跟《金融商品交易法》中一项有价证券中的自我募资一样,实行业务申请登录豁免制。
3.必要对二级流通市场的整顿
安全通证在金融商品交易所里并不是面对面交易。安全通证虽然便于二次分发,但如果没有合法的二级交易市场,通证在价格上无法定价,并且也无法充分保护用户安全。此外,通证有全球化特点,如果日本没有这样的二级市场,则大多数交易将很容易流向海外二级市场,此事,日本法律是否能监管到,能否保护日本居民用户的权益,实际操作上就会很困难。鉴于以上,确保有一个能合法实现所有功能的安全的通证二级市场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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