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在监管科技运用中的重要地位成为行业共识,为避免因数据问题造成监管困境,数据治理模式的探索成为研究核心。数据是监管科技的基础,在监管科技中所运用的数据可能来自于监管机构内部,也可能来自于许多被监管机构。例如卢旺达国家银行采用“数据进栈”方式,通过“电子数据仓库”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小微
金融企业、养老基金、外汇机构、电信运营商等被监管金融机构的IT系统中抓取数据。那么在这样的过程中,哪些数据能抓取、哪些数据不能抓取,谁有权利抓取、抓取后如何使用、运用在哪些范围内,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采取了哪些数据泄露防范措施,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或规章制度来进行规范和保障,而目前数据权属、使用问题仍是一个难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与确认。美国在此方面已有相应探索,如《财务透明法案(2017)》第二部分设定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数据标准,以指导SEC的数据相关工作,其中对使用机器可读数据进行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做了专门规定。要求不迟于法案颁布之日后六个月,以及此后每六个月,委员会应向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如何使用机器可读数据进行公司披露。在这份报告中,需要说明1933年“证券法”第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节规定中的哪些信息能够以机器可读的方式披露,哪些不能信息不能。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