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
金融监管强调监管的程序正当原则。在金融监管的检查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管的依据和结果也需要公开,例如《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管的依据应当公开;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应当公开。但在监管科技中,尤其是发展到智能监管阶段时,更多的监管行为是通过机器学习等“自主执行”而做出,由此也容易引发监管者“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质疑。也就是说传统的监管法对于监管科技中的某些行为具有不适应性,因此有待重新考虑科技的开发者和使用者(监管者)如何分配权利义务。2018年12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完善信息技术运用过程中的权责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与业务活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投入水平,持续满足信息技术资源的可用、安全性与合规性要求。”该《办法》提出了信息技术运用过程中的权责分配的要求,可以看做是对未来监管方运用监管科技发出的一个先声。
(本文为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大数据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8BFX137)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为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银丹妮对此文亦有贡献;编辑:苏琦)
原题《监管科技的八大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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