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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区块链发展需及时推进国际监管协作

2019-4-23 10:29

来源: 巴比特专栏 作者: 邓建鹏


区块链国际监管协作的重要性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普及,其作为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传输网络,正进一步促进虚拟货币与实物产权间的相互流动,将创造大量的新兴岗位以及创业机会。区块链保证了融资项目使用权转让的便利性与可交易性。

但是,区块链特别是虚拟货币行业容易被炒作、投机,其在全球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种种风险,其间蕴藏的巨大投资或投机价值,在吸引了众多高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关注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因此,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区块链行业亟待规范与监管。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在区块链监管与立法方面走在前列。诸国区块链监管中的经验与教训,一方面为中国区块链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启示,另一方面也为中国强国际协作提供参考。

根据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相互融合,创造新的业务模式、新的应用、新的流程和新的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形成非常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金融科技在全球产生持续而巨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存在较大的风险。在金融科技细分领域,当前对大众产生巨大冲击和风险,且对未来社会可能有巨大影响的,非区块链领域莫属。但是,区块链技术与其他金融科技行业有所差异,尤其是其去中心化特色,使得监管者单纯直接叫停所有相关业务,这种治理在短期内可防范相关风险,长期效果则有待商榷。这是否在大陆范围内真的禁绝ico或者虚拟货币交易,抑或只是迫使其转入地下或境外?监管者绝对禁止某样东西,其问题在于没有留出时间权衡利弊。

比如,ICO项目注册地的选择对于司法管辖十分关键。以太坊之所以选择在瑞士楚格州建立基金会,无疑是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大多数ICO项目会选择在新加坡、直布罗陀、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或塞舌尔等地建立离岸公司,一方面是为了避税需要,另一方面是避免引起监管部门注意。但是在部分ICO项目的白皮书中,有的实际控制人对项目法律主体所在地闭口不谈,甚至认为项目开发团队由松散的社区组成,不需要成立公司等法律意义上的组织。

中国对于ICO的监管态度比较明确,在监管禁止ICO后,国内ICO项目被中断,向投资者清退虚拟货币,但是很多项目转向海外继续进行项目运作。此时,多国联合监管或协作的重要性突显出来。其原因如下:

(1)虚拟货币跨境流通极其方便,若无多国协调则无法有效监管,甚至有可能冲击中国的外汇管制制度。

(2)ICO或IEO项目实际控制人另选司法管辖区轻而易举,如维京群岛等免税区往往成为ICO项目最佳选择,且成本低廉。

(3)世界各国对待ICO、STO、IEO的监管政策差异巨大,部分国家为吸引区块链技术创业公司,将ICO合法化并且提供政策优惠条件。

国内外监管政策差异巨大,直接导致中国完全禁止ICO、IEO的监管政策容易落空,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反而迫使部分区块链项目出海。出海的区块链项目由于在国内具备一定的人脉关系和社区基础,其参与募集虚拟货币活动的投资仍主要是国内投资者,易造成资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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