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把握鼓励
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控制平衡点的前提下,政府监管亦应及时跟进。相关监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约束,亦包括硬性管制。关于前者,比方监管者进驻
ico项目所在地调研;发布相关报告;提出风险警示;列举高风险项目或发起人名单,等等。
至于后者,比如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章程建设;直接出台监管规则;处罚违法项目发起人;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构,接受法律的制载;联合相关国家,共同制定全球化的监管规则,等等。这方面的国际经验,《
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一书已做了诸多阐述。
综上,从建立国家金融安全与风险防范长效监管机制和国际经验考虑,中国应尽快推动区块链(尤其是ICO,以及2019年上半年开始兴起的IEO商业模式)的谨慎监管和国际协作。如对当前ICO项目不能有效监管,难免境外ICO项目夹杂大量欺诈,包括虚假发行、夸大其辞和误导投资者等各种违规行为,甚至出现极端风险事件,共同侵犯中国投资者权益,对新兴的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我们建议监管机构将监管重心前移至初始代币发行环节,侧重事前监管,要求项目发起人对所发起的项目必须做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在正式监管规则出台前,监管机构可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协会参照网贷行业等领域,引导制定ICO项目信息披露规则,减少欺诈事件。与此同时,强化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泰国等国家监管机构的协作,及时交换执法信息,签署相应备忘录,共同打击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
最后,对ICO的监管可把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结合起来。比方,交易平台新上线代币前,应拟定上线代币标准,并对拟上线交易的代币市场前景做一定审核,挑选出经过较严格的
评级和审核的优质代币,避免出现对毫无实质内容的代币投机炒作。与此同时,立法机构或者将来的司法机关应给予ICO一个较为清晰的法律定性,进行相应分类,并依此逐渐搭建完整的监管框架,促进整个区块链创业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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