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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区块链发展需及时推进国际监管协作

2019-4-23 10:29

来源: 巴比特专栏 作者: 邓建鹏

从国际经验反思当前区块链政策


有研究者认为,当前中国这种全盘禁止的监管方式能控制虚拟货币的风险,但却抑制了金融创新,不符合金融发展的趋势,只是当前阶段的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中国仍应接受并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同时规范虚拟货币的交易,构建完善的监管框架。具体监管途径,包括加强业务准入管理;加强业务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业务的分级管理;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指导。综合多方因素考虑,我们认为相关监管政策尚有再思考的余地。

第一,当前,我们的政策针对区块链众筹领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区块链领域诸多相关行业往往无特定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公链),大量参与者在全球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址自由进入或者退出。这在比特币的发行机制,以及一些区块链领域的社区自我维护机制方面特别典型。由此导致一纸禁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包括中国在内,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已经写入多个国家规划。区块链具有一些技术革命性特征,可能代表未来网络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和方向,甚至可能产生一个技术新时代,这些基本取得全球大量技术专家的共识。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的一些监管政策,可能不一定合适。国家应该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注重技术创新带来的巨大社会意义,进而微调现行监管政策。

第二,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国存在典型的运动式执法,经常为学者所诟病。当下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的一些监管政策也存在运动式执法的特征。如学者所述,人们习惯于运用“运动”思维于“法治”活动中,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则通常以集中检查、专项整顿、专项执法等形式出现。虽然运动式执法在短期内取得的成绩巨大,但是从长远看,它并没有达到控制、防范违法行为的效果。运动式执法的临时性、应急性等特点,违背市场运行规律,使得许多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这种运动式执法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亦不鲜见。

十九大报告重申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运动型执法模式则和法治稳定性以及从业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预期之间存在矛盾。科技金融监管政策的性质虽然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要求不完全一样,但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出台相应政策,仍应该配合法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因此,上述区块链相关的禁令型政策以及后续的清理整顿有再思考的余地。

第三,在当前国内强势监管政策倒逼之下,区块链相关业务纷纷移师海外。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量境外区块链相关业务的重要客户群体,仍然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仍然可能深陷相关投资风险甚至欺诈之中。

区块链金融相关风险可以通过点对点的方式传递至中国境内的公民,打破了国家疆界的阻隔,给现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国监管机构如何对境外侵犯本国公民权益的违法者进行有效执法?考虑到当前监管者行政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除非面临极端金融或投资风险,否则监管者很可能对此无暇顾及,鞭长莫及。

第四,从全球视野反思监管政策的制定,将发现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先天性地决定了它具有典型的跨国性,无论是区块链ico融资、虚拟货币交易还是大量区块链创业项目本身,莫非如此。特别是诸如新加坡、直布罗陀等国家或地区,采用“内紧外松”策略,热情拥抱区块链技术和与之相关的虚拟货币交易、ICO等,并且对相关企业采取一些义务豁免措施,使金融风险外溢。因此,单纯一个主权国家其实很难对它进行有效监管。与其发布一项简单的禁止性命令,不如监管机构敞开怀抱,把它纳入某种更为有效的监管渠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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