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只有当一种非央行发行的商品有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倾向时,这种商品才符合货币或假货币的定义。从是否具有货币性质的角度,可以把基于
区块链产生的具有稀缺性或严格稀缺的虚拟商品分为2种:一是像
比特币、
莱特币这样不与任何资产挂钩的区块链1.0
数字货币;二是在区块链2.0和3.0阶段出现的
以太坊、NEO等代表实际资产及其使用价值的“通证”,并且每一种“通证”只在自己的智能合约体系或分布式生态系统中流通和使用。“通证”与网络购物积分、游戏积分,以及商店、餐厅等线下场所的消费积分一样,并不能充当一般等价物,因而不具有货币性质。
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发表署名文章《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 牢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除题目指明了加强监管的首要目的,其中最关键的新信息应该是首次将监管对象做了严格区分: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加密代币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抓紧建立互联网积分管理框架”。
王信写道:“互联网积分有商家增强客户粘性的合理因素,但管理仍存在较大空白”。根据这一阐述,基于区块链的“通证”以后很可能被视为“互联网积分”加以管理。
文中还提到,由相关部门结合互联网积分发放企业所属行业特点研究建立管理制度,意味着属于不同的行业解决方案的
区块链项目,其“通证”将适用差异化的监管指标。这有助于
区块链技术更快、更显著地展现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从而为整个产业国内发展环境的转变增加了机会。
总之,通过区块链信任机制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实际价值,产生实际意义,才能使作为这个分布式生态系统价值载体的“通证”具有价值。这样代表价值的“通证”可以与中国的法定数字货币长期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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