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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中国应建区块链行业准入制度

2020-11-19 10:23

来源: 财经网

借鉴国际上已有的立法和修法,我们在数字经济监管方面可以有哪些作为?


  《链新》:国际上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大致的框架,借鉴国际上已有的立法和修法,我们在数字经济监管方面可以有哪些作为?

  胡继晔: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应构建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准则,设立区块链行业牌照门槛制度。由于数字经济、数字金融行业涉及到数据要素、金融、技术以及投资者多个方面,设立门槛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对数权的立法。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的人权、物权之外,要建立“数权”的概念。在当今信息系统无孔不入、数字经济深刻改变人类生活的大背景下,中国应当在《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建立统一个人数据的保护路径。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企业、个人、单位,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对个人数据流转的走向进行明确界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其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对于数据要素的立法保护、对数权的保护正当其时,社会各界应当达成数据治理的共识。

  其次,从金融从业者的角度来看,对于涉及金融行业的区块链企业应当参照现行相关法律来设立一定的门槛,建立区块链与数字金融的准入标准制度。通过对区块链金融行业设立注册资本的门槛,能够确保让具有一定实力的区块链金融企业才能进入区块链金融行业开展业务,以保证其偿付能力,降低区块链金融行业所带来的风险。对于涉及区块链企业的管理者,可借鉴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金融业从业资格证书制度,让其远离非法集资等行为,并使其更好地履行经营企业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三,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为确保设计区块链的工程师设计的底层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应借鉴“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如同大桥的设计着要对大桥的安全终生负责,增强其责任感,在良莠不齐的从业者中筛除那些滥竽充数者,确保区块链工程师设计出来的区块链产品具有基本的技术水准和安全标准。对区块链金融企业进行审查时要进行实质审查,以剔除那些假借区块链之名而无区块链技术之实的企业。

  第四,从区块链金融投资者角度来看,借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美国股权众筹法案中对投资者的划分,使得数字经济企业、区块链金融企业对其投资者真正能够“了解你的客户(KYC)”,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投资能力和投资水平相当的投资者,以防范金融风险。基于这些规则建立起来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法规,将真正带来新时代区块链金融的健康发展,避免重蹈前几年P2P盲目发展而监管不足的覆辙。

  通过监管沙盒促进立法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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