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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宗菡:区块链信息服务领域的刑事风险

2021-1-3 19:42

来源: 厚启刑辩

我国区块链信息服务政策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即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支持信息服务。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9年2月15日起实施,该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定义服务者

《规定》第二条定义了何为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和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这个定义有其宽泛之处,首先“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这其中包括“主体和节点”、“机构或者组织”。“节点”属于较为新颖的概念,“节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负责维护网络运行的终端,这一概念的加入无疑扩大了监管的范围,即支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服务的相关终端也被纳入规范范围。

(二)明确安全责任

《规定》也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信息服务的安全起到一定的管理责任。《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责任,将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从管理层面与技术层面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3.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三)实施备案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技术,《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施备案管理。

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同时,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规定》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时代”的来临,《规定》采用事前备案+事后监管的模式更好的规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市场,能够一定程度上杜绝一些乱象的发生,而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自己进行自查和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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