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证据的链上存储具有阶段性特征,
区块链技术的自证性只是在上链后阶段发挥作用,对于上链前证据内容部分既未涉及也未能提供信任担保。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可以保证上链后的电子证据不被篡改,但却不能当然保证上链前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对于上链前证据真实性仍然需要予以证明,目的在于防止区块链证据的“原始失真”和“原始恶意”,进而从源头阻止虚假证据的链上存储。
区块链证据其实并不是“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所有传统证据都可以转化为区块链证据形式,即传统证据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转化为电子数据并在虚拟空间予以保全。在此意义上,上链前证据真实性举证责任与传统证据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按照一般原则,由提出区块链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区块链时代,传统证据会大量地依赖区块链技术并生成区块链证据,上链前证据的真实性作为区块链证据证明能力的组成部分,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策略,势必会加重提出区块链证据的一方当事人的负担,有违区块链存证的初衷,因此,需要改革质证程序来弥补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与传统证据不同,对于大量上链前证据而言,尤其是即时上链的证据和区块链本身生成的数据,司法机关的证明成本明显低于当事人的自证成本,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以证据调取机制取代区块链存证证据质证程序。一方面,强化互联网法院电子数据对接平台的构建,推进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存证平台之间的数据对接、证据举证和交换,当事人既可以自行上传电子证据,也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依靠电子数据对接平台调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基于我国区块链存证平台均有公证机关与鉴定机构作为存证节点的现实情况,应当充分发挥其权威信用担保作用,保证上链前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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