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区块链证据,应在科学技术和法治秩序双重视野下,遵循
区块链技术和证据法规范交互融合的路径,构建区块链证据采信的新型规则,以便实现区块链证据审查与认定的规范化。
一是区块链证据适用自我鉴真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上,自我鉴真限于书证,区块链存证技术无疑将改变这一传统规则。目前电子证据的采信基本依赖于国家公证,但对于上链后区块链存证证据,区块链分布式分类账技术自证其真的属性,有效弥补了电子证据易于篡改的缺陷,从而规避了电子证据逻辑结构层次和物理结构层次真实性验证问题,在科学性与证明效率上更具优势。因此,上链后区块链证据可以通过自我实现鉴真,而不需要借助外部信息,只要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系由有资质区块链存证平台生成,且哈希值验证一致,即可推定区块链证据真实性。
二是区块链证据效力优先规则。区块链证据通过去中心化的技术手段有效弥补了以公证为中心的现有电子证据信任结构,随着司法机关对于区块链证据这一特性的普遍承认,区块链存证制度将可能替代公证机构的公证职能。区块链存证制度能够对证据的信任提供担保和背书,体现了“技治主义”与“法治主义”双重功能。在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框架下,应当承认区块链证据的证明价值高于其他证据。这是基于对科学技术的认可,也应当是诉讼认识发展的应然结果。
三是专家辅助人的使用。由于区块链的技术性特征,法官在某些具体应用场景下难免会需要相关领域专家的帮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司法人员也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也对相关证据问题进行鉴定,最后由司法人员综合各方意见审查认定区块链技术应用的适当性以及证据采信问题。
四是区块链证据对孤证禁止规则的有限突破。鉴于区块链证据特殊的存储方式决定了对其记载事项的独特证明作用,契合了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的证明需要,同时满足了我国诉讼中对证据可靠性的渴望,因而区块链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能够认定该证据所要证明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使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如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事实的客观方面也可以认定。不过,鉴于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且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仅凭一项区块链证据,显然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五是对区块链证据的异议。区块链技术决定了区块链证据能够自我鉴真,但并不意味着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尤其是司法区块链证据存在一定的固有安全风险。因此,有必要赋予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机会,允许其提交证据推翻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推定,由此实现区块链技术的信任担保机能与风险防控能力之间的平衡。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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