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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 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性质认定

2023-3-22 10:52

来源: 《中国检察官》杂志 作者: 陈禹橦

依法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新时代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和任务。近年来,金融犯罪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如虚拟货币能否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予以保护?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如何定性?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在罪数问题上该如何处断?下文或许将给您启发思考。

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

行为性质认定

陈禹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第三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关键词:虚拟货币 财物 法秩序统一 行为无效

全文

近来,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事定性问题,不仅引发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热烈讨论,也引发“币圈”热议,讨论焦点在于虚拟货币能否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予以保护。随着国家对虚拟货币监管力度的趋严,涉及虚拟货币相关行为的法律评价也随之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笔者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不具有货币属性,但作为一种商品,属于刑法上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法益,应认定为财产犯罪。得出这一结论,需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刑法上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刑法能否对前置法未予明确保护路径的新型权益作出独立保护?二是前置法领域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行为的态度,能否改变虚拟货币在刑法领域的“财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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