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国家“双碳”目标及相关政策背景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成为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一条重要路径。作为抵(质)押品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拥有合法有效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证明材料,如:林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林业部门认定的其他权属文件等,且出质人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二)未抵(质)押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三)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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