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合同、融资合同签订及抵(质)押登记。
(一)借贷双方签订抵(质)押融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抵(质)押融资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登记安排、贷款用途、期限、抵(质)押权实现方式等要素,明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时,贷款人有权通过处置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清偿债务。
(二)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应通过
重庆市林业碳汇抵(质)押登记机构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抵(质)押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作为抵(质)押标的向贷款人申请融资,与贷款人签订相关融资借贷合同和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及时向抵(质)押登记机构申请相应标的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成功之后,向借款人发放融资款项。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合同终止后,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 融资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人根据各自客户融资工作尽职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收支和资信等情况的变化,关注抵(质)押物情况(包括市值、价格趋势、变现能力等),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和不良贷款管理等常规性贷后工作严格遵照相关制度执行,并应实时监控借款人“碳惠通”平台中的碳账户变动情况及融资后的资金用途、林业碳汇林的经营管理、林业碳汇交易政策等情况,了解影响林业碳汇价值的市场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林业碳汇公允价值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如果借款人经营状况明显恶化,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事件,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况,以及国家、地方环境污染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林业碳汇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其他因素影响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的有效性及价值时,贷款人可以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等主管部门获取借款人相关违约违规、国家或地方环境污染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化、林业碳汇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等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借款人追加新的足额有效担保,或要求提前终止合作,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抵(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应及时按抵(质)押登记机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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